第三章 会计数据输入
第十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会计数据输入功能,支持 网络报文传输、文件导入和手工录入等输入方式。会计软件 应具备输入数据校验功能,对于软件中已有的相关数据内容,支持对新输入会计数据与已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进行校验。
第十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与业务软件系统的一体 化应用,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完整、安全地传输,实现电子 原始凭证自动生成电子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会计软件应当能够接收电子原始凭证等会 计数据,支持通过查验电子签名等方式检查电子原始凭证的 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准确、完整、有效读取电子会 计凭证中的数据,真实、直观、安全呈现电子会计凭证所承 载的信息。
会计软件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按照电 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解析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
第四章 会计数据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安全、可靠地传输、存储、转 换、利用会计数据。对内部生成和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能准确识别和防止信息被篡改,能够如实、直观地向用户呈现凭证的真实性等状态。
第二十条 会计软件的数据处理功能设置应当符合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一)会计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会计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系统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二)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支持单位进一步扩展应用。
(三)会计软件应当提供自定义辅助核算项目功能,支持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维度会计数据分析。
第二十一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填制和生成记账凭证的功能。
(一)会计软件应当支持审签程序自动化,能够根据预置的审核规则实现电子会计凭证数据、业务数据和资金支付数据等相关数据的自动关联和相互校验。校验无误的电子原始凭证可自动填制电子记账凭证,并进行会计入账。
会计软件的自动审核规则应当可查询、可校验、可追溯。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用户针对特定审签程序的系统自动化处 理进行授权操作。
(二)会计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 核算,具备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并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三)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币种、汇率、金额、科目、操作人等的修改功能。
(四)会计软件应当具有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处理电子会计凭证,并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生成账簿的功能。
(一)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二)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和相应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账的功能,根据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借助适当的手工辅助完成银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数据按照规定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结账前,会计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鼓励会计软件提供跨应用、跨系统的智能结账功能,满足单位多应用、多系统的情况下,加强结账任务协同,提升结账效率。
第二十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报表的自定义功能,包括定义会计报表的格式、项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项目之间的计算逻辑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单位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 会计数据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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