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保障统计基本任务的高质量完成,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该规定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高度契合,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对于确保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意义重大。
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前提。没有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就没有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统计标准工作,适时修订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等常用统计标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先后出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分类》《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等重要统计标准,积极构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乡村振兴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文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为确保统计如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相关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制修订不及时、反映高质量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大相关工作力度。
科学的调查方法和先进的数据采集手段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统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截至目前,我们已成功开展7次人口普查、5次经济普查、3次农业普查,抽样调查在政府统计中广泛运用,行政记录在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弥补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数据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目前无论是在统计调查方法上还是在调查手段上都有很大的改进优化空间。比如说,普查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得不够显著,行政记录共享和大数据统计应用还有一定障碍,数据采集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加以解决。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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