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期)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2-2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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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期)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解读第六期

问:什么是会计凭证?会计法规定的两类会计凭证具体是什么形式的?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对会计信息质量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因此,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和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会计法上,将会计凭证明确地分为两大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种类很多,常见的收货单、发货单、预料单、收款或付款凭证、支票等,都属于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事项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或人员签名盖章,经办人员签名盖章等。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后由会计人员编制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归纳,便于登记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凭证名称和编号,编制日期,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方向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凭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盖章等。

问:对原始凭证的错误应当如何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出了规定,这就是:

第一,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是无效凭证,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也就是谁出具的原始凭证谁负责更正,在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重开。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原始凭证金额是原始凭证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金额记载的是否清楚、准确,关系到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反映是否准确,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造成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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