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切实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学习
各旗县市区人社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实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经营行为。
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等,并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审核招聘信息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如“男士优先”“已婚已育”等内容;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排查整改
(一)各旗县市区人社局要立即对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对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出现的“男士优先”“已婚已育”等就业歧视性信息要及时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岗位信息内容列入机构日常服务管理台账备查。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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