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行为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为筑牢基金安全防线,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现通报三起骗取套取社保基金典型案例。
案例一:虚构个人信息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郝某某,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某地原啤酒瓶厂职工。张某某,系郝某某丈夫,为使郝某某符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条件,通过个人关系为其办理了新户口(出生年月为1956年9月),又通过修改郝某某档案等手段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郝某某从2011年开始用新的身份信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案发后,郝某某被停发社保养老金,违规领取养老金共计36万元。2022年11月11日,该旗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出具说明,推算郝某某按实际年龄正常可领取养老金为5.93万元。张某某、郝某某涉嫌共同诈骗社保养老保险待遇约为30.07万元。
2022年12月16日,该旗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旗纪委监委给予相关部门5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案例二、冒用他人信息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2014年,关某(冒名甲)、关某2(冒名乙)、乔某(冒名丙)、孙某(冒名丁)4人均为农业户籍,在明知办理“集体工”需具备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为城镇户口,且有工作经历的前提下,上述不符合“集体工”办理条件4人,由孔某(关某丈夫)找到时任A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民警宫某,利用其管理户籍的职务便利,采取以死亡名义注销4人农业户口,冒用具有城镇户籍的“甲、乙、丙、丁”身份信息后重新办理户口、身份证的方式,开取户籍证明。孔某(关某丈夫)在获取4人虚假身份户籍后,伙同陈某(关某2丈夫),找到韩某(工作经历证明人)、田某(工作经历证明人),韩、田二人明知“甲、乙、丙、丁”4人没有该地工作经历,仍然予以签字证明。
关某、关某2、乔某、孙某4人,持上述虚假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在该地参加了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案发(2019年4月)。其中关某2骗取养老保险待遇5.72万元,关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4.41万元,乔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5.96万元,孙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7.27万元,4人共骗取养老保险待遇23.36万元。
2020年12月14日, A 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孙某(冒名丁)、关某(冒名甲)、关某2(冒名乙)、乔某(冒名丙)、韩某(为他人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未获利)、孔某(关某丈夫,联系 A 市某派出所原户籍民警宫明提供虚假户籍证明)、田某(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陈某(关某2丈夫,参与诈骗活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处罚。宣判后,韩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2 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上述8人构成诈骗罪,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9日, A 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原 A 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宫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2月29 日 A 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 A 市该乡负责社保工作人员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A 市纪委监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原 A 市该乡长白某开除党籍处分, A 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家属故意隐瞒死亡原因骗取工亡待遇
2025年7月,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A企业职工胡某某家属故意隐瞒胡某某工作后饮酒死亡的事实,申请工伤认定,并且该工伤认定关键证人赵某某,在工伤认定笔录中隐瞒胡某某工作后吃饭喝酒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导致胡某某家属2023年隐瞒胡某某真实死亡原因,违规领取工亡待遇105.747万元。
目前资金已全部冻结。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将涉案资料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侦办。
上述案例中,涉案人员无视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规定,妄图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骗取社保基金,最终不仅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还面临法律的制裁。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保基金安全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守护。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火墙”!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市本级:0474-8235410 丰镇市:0474-3252598
集宁区:0474-8250290 商都县:0474-6918330
化德县: 0474-7902214 凉城县:0474-4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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