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促进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促进就业创业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就业优先战略,围绕落实“五大任务”、发展“五大经济”、建设“一区两枢纽三基地”,进一步激发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就业创业活力,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助力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于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创业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超过20万元额度的贴息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负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10万元及以下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
3.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后,每年评选3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负担。
二、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
4.在政务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创办扶持政策或工商免费扶持、税收减免扶持等优惠政策,手续从简、办事从快、服务从优。
5.各地创业园(孵化基地)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区,对高校毕业生入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给予3年租金等费用减免;对高校毕业生在民宿、康养等特色行业创业创新的,各地要通过土地流转、盘活闲置用地等形式优先保障创业用地需求。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力度
6.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合格的,原则上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1600-2000元的培训补贴。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障
7.稳定和拓宽高校毕业生市场化就业渠道,组织开展征集岗位入园区、进企业等行动,强化访企寻岗,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强化用工供需对接,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市场就业岗位,积极引导市属高校毕业生留乌就业。
8.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服务攻坚,对困难毕业生开展结对帮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摸底调研,动态掌握其就业创业意愿、就业服务需求,建立实名制台账,进行跟踪服务,实施“一人一策”,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五、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9.将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以及特色旅游民宿等行业纳入青年见习基地认定范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10.以我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为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民宿、康养等新业态需要,开展大规模、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1000元/人,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1500元/人,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2000元/人。
七、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3.对有培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和“三免一补”职业技能培训。
八、搭建自主创业服务平台
14.加大创业孵化服务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3年内打造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的标准化创业孵化园15个,其中国家级创业孵化园2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园5个,市级创业孵化园8个。
优化升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每年对创业园(孵化基地)运营进行绩效评估,按照评估等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支持,奖励标准为30—100万元。
15.开展创业示范店推荐活动,每年力争实现认定自治区级“创业示范店”5家,经自治区认定的创业示范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示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九、发掘培育创业创新项目
16.强化创业项目库建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荐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奖励补贴;对其中推荐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荐奖励补贴。
17.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金奖励,大力发掘培育一批优质创业创新项目,列入我市创业项目库中,免费为创业人员使用。
十、鼓励重点企业吸纳就业
18.紧盯重大工程项目、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发挥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就业“增容器”作用,开展“重点企业用工专场”等招聘活动,提供“一对一”个性化用工和培训服务,精准对接新岗位扩增量。
19.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打造培训和劳务品牌
20.立足我市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着眼民宿、康养等特色产业,按照“一县一品牌”的要求,打造多领域高品质的培训和劳务品牌,3年内培育和打造10个地域特色劳务品牌,对自治区认定的劳务品牌,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十二、加快零工市场建设
21.全面推进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劳务市场)建设,各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线下零工市场,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积极建设、推广和应用乌兰察布网约零工市场平台;强化基层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基层乡镇、街道、社区通过加挂设置人社服务专区等方式,开展职业指导、用工对接等服务;提高就业服务和政策保障水平,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零工信息登记发布和求职招聘用工等服务。
十三、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
22.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外出务工人员服务机构建立务工人员信息库,结合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开展“一对一”和“集中式”就业推荐,针对不同层次人才提供差异化人力资源服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